从哲学的角度而言,手段与目的是可以互相转化的。从个人品行修养,从社会道德建设来看,完善的道德便是目的,但从整个社会的建设与发展来看,道德当然就是手段了。因此,于“手段”之前,不应省掉“利己”二字。
道德约束本身就说明了人的“善”有可能是强迫的。
深夜两点我走在道路上看到红灯,如果人性本恶我就会闯过去,因为不过是为了个人方便。但事实上并不是如此,仍然有许多人遵守交通规则。
这个例子什么也不说明,因为还有不少人是闯红灯的,“许多”一词便是明证。即使是闯红灯,也并不一定就是恶。
而根据人性本恶的前提假设,霍布斯认为必须有一个绝对的无所不在的权威监督每个人履行道德规约。如果人性本恶,没有一个人会心甘情愿地遵守道德规约,但是事实证明:人还是有善行、人还是有道德、还是有利他的行为。
规约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这就说明并不是每个人都心甘情愿,倘若真是心甘情愿,那么就不需要规约。
“还是有”恰好说明了并不多。
如果人性本恶,那么我们只有两种选择:第一个是活在一个“老大哥”无时不刻不监督我们的世界当中;第二个是我们人类社会将是彼此不再相信。
道德法律不就是这样的“老大哥”吗?这里“老大哥”绝不能仅仅理解为某一个人,或者如《1984》中的独裁监督。
如果这样的话,我就会看到一个老太太跌倒了有人把她扶起来,人们则说他居心不良;而我们在辩论会中建立起来的友谊都是虚假的装腔作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