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宪兵的组织与任务
明治十四年的宪兵条例第一条规定「宪兵是陆军诸兵科之一,司掌巡按检察之事,视察军人的违法情事,兼掌行政警察、司法警察之事,兼隶属陆军、海军、内务、司法四省所管辖,维护国内的安宁。在战时或事变之际的服务规则另定之。」;第三条:「宪兵的职掌,关于军纪检查事务,隶属陆海军两省;关于行政警察事务者,隶属内务省;关于司法警察事务者,隶属司法省。」;第四条:「宪兵执行职务,在接获警视总监、府知事县令(东京府知事除外)及各法院之检察官的指示时,应立即服从其指示执行之。」从前述规定观之,宪兵虽系设立于陆军省,为陆军兵科之一,然其指挥非属一条鞭式的指挥体系,而系分隶陆海军省、内务省(主要是警视总监)及司法省,属于多头马车型的指挥炼。
宪兵条例于明治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敕令第三三七号)进行大幅修订,其重要内容规定如下:
第一条
宪兵属陆军大臣管辖,主要职掌军事警察,兼掌行政警察、司法警察。
第二条
宪兵就其职务之执行,关于军事警察者,受陆军大臣及海军大臣指挥;关于行政警察者,受内务大臣指挥;关于司法警察者,受司法大臣指挥,朝鲜的军事警察事务,受朝鲜军司令官指挥;台湾的军事警察事务,受台湾军司令官指挥;关东州及南满州铁路附属地的警察事务,受关东军司令官指挥;而司法警察事务,则分别受朝鲜总督、台湾总督及关东长官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