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立法机关无法监督宪兵,亦与事实不符,宪兵隶属国防部,而国防部隶属行政院,均应向立法院负责,国防部长身为内阁成员,有义务至立法院备询,预算亦受立法院监督,宪兵若有违法犯纪、侵害人权之情事,除了应负民、刑事及国家赔偿责任外,亦可由立法机关透过监督国防部而对宪兵为间接监督,因此认为立法机关无法监督宪兵,应属误解。
本文认为,赞成宪兵保有司法警察权论点固非无据,惟本文基于下述论点,仍认宪兵司法警察权之职能应予检讨。
1军队与警察本质的差异
军队与警察均属国家合法持有武力之暴力团体,惟前者是以保卫国家安全,抵御外国侵略为目的,基本上具有外部机能;后者系以维持公共秩序,保謢社会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进人民福利为其基本任务(警察法第二条),基本上侧重于维持国内治安、犯罪侦查及预防,具有内部机能。两者并非不可流用,在国家面临战争、叛乱或紧急状况时,警察力量已不足以维持社会秩序,必须以军事力量介入时,则例外可以对内动用军队。宪兵毕竟属于军队的一环,既然军队的作用以对抗外侮为原则,即使必要对内动用军队,亦仅限于紧急状态(如镇压叛乱),紧急状态可以说是法律保留的例外之一,因此许多警察行政上应遵守之一般法律原则如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在紧急状态前均须退让。我国已进入民主时代,社会秩序之维持及治安之维护,应仰赖警察为之,宪兵介入警察行政毕竟非民主国家之常态,宪兵既然是军事组织的成员,其成立之目的亦应以维护军纪,查察军人非违犯罪情事、维护最高统帅安全为主,因此宜将对一般人民之犯罪调查权交由警察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