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兵自成立以来,对于警卫元首、拱卫中枢、增进军民合作、维持军纪、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等,均着有功勋。然随着时代变迁递嬗,兼以国军陆续推动之「经实案」、「精进案」结果,宪兵职能也面临检讨。对于宪兵是否应具有司法警察权,学者有不同之意见,均各有立论,已如前述。本文认为,我国宪兵素质较一般军人为高,服从性强,然而在执勤上却经常遭受质疑,原因之一便是过于介入民众事务,或许动机实属正当,然而服从的结果,反引发民众质疑,基于使宪兵勤务纯化,精简宪兵勤务立场,宪兵应专注于军队事务,不应保有司法警察权。若司法机关在犯罪侦办上须有需要宪兵协助之处(如刑事鉴定、武力支持)或情况急迫确有必要时(如游行之镇暴),可以职务协助方式为之(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条)。而在相关法律尚未修正前,宪兵固属于司法警察一环,然宪兵执勤的两大法源依据—「宪兵勤务令」、「宪兵服务实施细则」,竟均只是命令位阶,有违法律保留的原则。
因此在行使其权限之时,仍应注意其目的与手段间的必要性,以避免侵害人权。如社会舆论多数支持保持宪兵司法警察权者,则宜尽速制定宪兵职权行使法,或于警察职权行使法等相关警察行政法令中,加入宪兵得以准用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