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战时动员、遂行卫戌作战。
【备
考】:
至于宪兵指挥体系方面,依民国五十七年四月十九日「宪兵勤务令」第二条规定:「宪兵关于职务之执行,凡属于军事警察者,受参谋总长之指挥。属于司法警察者,受法务部长之指挥。」
依据宪兵勤务令之规定,宪兵对于接触之事务须有分辨之能力,如为军事警察之职务,当受军中体系命令依法执勤;如为司法警察事务,则必须受法务部长及其所属检察官之指挥,此种双头马车式指挥体系,使宪兵同时听命于军事长官及文官,其间之冲突时有所闻。
另外依据国家安全局组织法,国家安全局对于宪兵司令部所主管之有关国家安全情报事项,负统合指导、协调、支持之责(国家安全局组织法第二条第一项)。另外就特种勤务
及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安全维护事宜,亦纳编国家安全局特种勤务指挥中心协同实施(国家安全局特种勤务实施办法第二条、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安全维护实施办法第二条),因此宪兵可以说分别受到国防部、法务部及国家安全局等之指挥或节制。
二、我国宪兵发展之困境
我国宪兵拥有光荣传统,成立以来屡建功勋,在大陆时期随革命军进行东征、北伐、抗战、戡乱,而政府播迁来台后,我宪兵在治安维护、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维持等,亦扮演重要角色,均能圆满达成任务。
惟随着时代变迁,宪兵角色亦有所调整,在发展上亦出现些许困境,兹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