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第一局
略
第二局
步兵、骑兵
第一课至第四课
略
第五课
宪兵
课长
宪兵少校一人、并置尉官及幕僚
一、宪兵人员的调动、编制、动静、服从、检阅之事。
二、宪兵非职将校人员调动之事。
三、应驻扎宪兵队之场所的移转及屯营之事。
四、人员慰助金以及赏赐金、特别基金的经管之事。
五、护卫兵的津贴与赏赐之事。
六、宪兵附属医官及药品筹措之事。
七、马具之事。
另外陆军会议以将官以下二十九名将校编成,但成员之中,要有宪兵上校一名、宪兵中校一名。」
在该「陆军省职制及条例」,只不过是明示陆军省构成部门(各局、课)及其业务分担,因此并未触及宪兵队的任务编成等事宜。再者,此时真正具有日后军事警察观念的「宪兵」的构想尚未出现,「陆军省职制及条例」的制定,可以说是明确地显示日后设置宪兵的意图。
明治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依太政官达第四号规定,在陆军部内设置宪兵,此为日本宪兵
最初诞生的之始。进而在同年三月十一日以太政官达第十一号制定了「宪兵条例」,并同时在东京设置一宪兵队。
宪兵条例的内容,从宪兵的职能、权限、隶属、配置、职员、职分,一直到其编成、补充、服从等,全文共五十四条,对于宪兵制度做了相当详尽的规定。在该条例第一条规定「宪兵是陆军诸兵科之一,司掌巡按检察之事,视察军人的违法情事,兼掌行政警察、司法警察之事,……维护国内的安宁……。」明示了宪兵之任务为军人的违法纠察以及国内安宁之维护。此二项宪兵之义务,历经明治、大正、昭和,一直到战败为止,均为宪兵不变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