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精简宪兵勤务
如前所述,随着「精实案」、「精进案」之推动,宪兵员额与日俱减,然而其任务却未随之减少,依据刑事诉讼法、军事审判法及调度司法警察条例,宪兵目前仍握有军、司法警察权,此外尚须负担其本务之军事警察、特种勤务工作,另外平时之灾难救助及助民工作,任务日趋繁重。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九十二年二月间,曾就证据章进行大幅修订,赋予侦查机关较强之举证责任,也由于改良式交互诘问制度之引进,使得目前在证据调查上,侦查机关背负较高之压力,辩护人为厘清证据之调查,屡屡声请法院传讯警察到庭实施交互诘问,施行以来许多刑事警察对于经常上法院接受检辩双方诘问一事深以为苦。若宪兵过于参与司法事务,尔后宪兵人员经常至法院接受诘问,并非不可想象之事,以目前各宪兵队编制之有限人力,是否能够负荷,实不无疑义。为因应宪兵人事精简所面临之冲击,精简其繁重的勤务,将司法警察事务从宪兵勤务中脱离,相信可以大幅减轻宪兵之勤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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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兵的侦查机能
相对于警察机关屡屡传出风纪问题,使其形象有所损伤,宪兵在民众心目中之形象,至少在清廉度方面,普遍高于警察部门。惟不容讳言,在犯罪侦查能力上,警察的办案经验与能力确较宪兵为高,警察养成教育时数较长,加以警察局分布区域较广,组织绵密,布线严密,深入基层,人脉丰富,能掌握较多的犯罪线索,有利于刑案的侦办。反观宪兵多属义务役性质,受训时数不足,且流动率较大,所接受的犯罪侦查训练与警察相比尚有不足。是以实际上以司法警察官身分自行侦办或接受检察官指挥侦查犯罪者,实属少数。多数宪兵仅系扮演支持或鉴定角色,如支持临检、查缉走私、偷渡、毒品、兵力支持及刑事鉴定等。目前因精实案、精进案的推动,国防部有意推动修法废除宪兵司法警察权的身分,使宪兵勤务单纯化,仅具军事警察及军法警察身分,惟法务部体系坚决反对,原因并非肯定宪兵在犯罪侦防上的能力,而系很难找到比宪兵配合度更高的司法警察,而且将使检察官少了一个可以指挥的具有司法警察身分的犯罪侦查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