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制化不足
宪兵与警察同具军、司法警察身分,惟警察就其组织而言,定有内政部警政署组织条例、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组织条例、内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组织条例等具有法律位阶之组织法;就其职权行使方面,则有警察法、警察职权行使法、警察勤务条例等作用法令。反观宪兵之组织法及作用法均有未足,就组织法而言,只有国防部组织法第十条第一项授权订定之「国防部宪兵司令部组织规程」;就其职权行使方面,除刑事诉讼法、军事审判法及调度司法警察条例有对于宪兵军司法警察之身分有所规范外,其作用法令方面,迄今除「警械使用条例」对于宪兵勤务之执行有准用规定外,仅有命令位阶之「宪兵勤务令」,且属于职权命令,并无一部规范宪兵执行勤务应遵守之准则、纲领、方式、救济程序之法律法律规范,有违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人民之权利、义务者」应以法律定之。
(二)兵源不足勤务过重
如前所述,解严之后宪兵勤务不减反增,除了己身勤务外,宪兵在灾后重建、协助民众复原等,亦贡献不少心力。例如每年台风过境后的复原重建、九二一大地震后之复旧工作,宪兵均扮演重要角色。
自从国防部开始推动精实案以来,首当其冲的应属宪兵了。从全盛时期的二万五千余人,至民国九十一年已剩一万余人,几乎精简近一半员额。
然而在精简员额的同时,宪兵勤务却未随之检讨减轻,使得宪兵之负担更形加重。
(三)司法警察业务的再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