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前的FIDIC 合同条件版本中,很多条款要求发送给工程师的通知,也需要副本发送至业主。但在1999版FIDIC合同条件中,这个要求在大多数条款中被略去。在1999版FIDIC合同条件中的1.3条中只规定了总的原则即“When a certificate is issued to a Party, the certifier shall send a copy to the other party. When a notice is issued to a party, by the other party or the Engineer, a copy shall be sent to the Engineer or the other party, as the case may be.
”
这里没有提到发给工程师的notice一定要抄送给另一方。这说明,索赔通知不必抄送给业主,尽管业主很希望受到这样的通知。Certifier 从上下文来看,应该指的是工程师或其授权人,这个词不如直接写为工程师或其授权人,这样更容易理解和接受。
这里仅提到“certificate”和“notice”。然而,NOTICE 这个词并没有定义,那么,诸如NOTIFY, SUBMIT 或者INSTRUCT这样的词算不算NOTICE呢?从实际的理解上,应该算,但NOTIFY, SUBMIT 或者INSTRUCT又不是NOTICE这个词,在其它条款中,诸如NOTIFY, SUBMIT 或者INSTRUCT这样的词似乎没有副本抄送给另一方的含义。所以,这里很容易引起争议,它的使用也很容易引起混乱。NOTIFY, SUBMIT 或者INSTRUCT这样的词是不是NOTICE,这一点应特别注意,必要时需要在合同特殊条件中特别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