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联络,如批准、同意、决定、通知、请求、必须用书面形式,而且必须用手、邮件,信使或电子手段送达。如上一款一样,这里强调了书面形式的重要性。
可接收的“电子方式”应在投标附录“电子传输系统”中列明,但这里没有列举传真这一传输方式,不过,可在投标附录中另外注明,不论如何,传真在国际工程项目文档传输中,仍具有重要的作用。
手付必须有收据,但其他的交付形式没有要求收据。对于收信人签发收据,应非常小心。因为,签收的日期是一个法律意义非常明显的法律行为,FIDIC某些合同条款如14.7条,要求在收到之后的一定时间内完成,所以,签收的日期就显得非常重要。在这种请款下,某些传输方式也需要收据,比如,传真,仍需要对方确认收到。这也是没有把传真直接列明为传输方式的重要原因。
通信送达至投标附件列明的地址,除非另行通知。实际上,如果当事方和工程师在现场有办公室,他们都希望在工程实施期间发送至现场办公室。证书或通知发送一方,同时需要副本抄送给另一方和工程师。
这里需要注意“Approvals, certificates, consents and determinations shall not be unreasonably withheld or delayed的表述。这是一个默示的索赔条款。一般而言,贯穿整个FIDIC合同条件,当承包商被要求采取某些行动时,承包商必须在某一个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然而,同样的要求,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并不适用工程师。某个文件不合理的迟延或延误,是否补偿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很明显,它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因为“Approvals, certificates, consents and determinations shall not be unreasonably withheld or delay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