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少鑫 :
回杨兄:在文章我已经说过了,如果在地震的时刻,要求教师有组织和疏导学生撤离的义务,那么,必须有相应的免责权利,没有这个免责权利,这个义务就是把教师推向断头台。也就是说,我们必须思考这样一个前提,教师是否有权利根据自身的判断对学生有非常态的控制权,而对这种非常态的控制权所造成的后果有免责的权利?如果没有,我们就不能要求教师在灾难来临的时候承担这种义务。作为一种要求,它必须考虑到教师有可能出现判断失误的情况。
杨万江:
苏兄,不知道你所说的“免责权利”是指什么?你这个理由很难理解。前面提到,教师是先行地获得了对学生行动的控制权和信任。这本是教育制度中班级授课制中的“纪律”及其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的委托关系(家长把对学生的监护权和教育权委托给学校,让教师对其进行教育和管理)。如果在上课时间学生可以自行进出教室,或者做他们自己想做的任何事,那么,教学活动就无法进行了。教学班级是个组织,不同于自由市场。所以,在上课时间,教师对学生的行动是有控制权的。这里的问题不是获得学生行动控制权的教师是否应当有“免责权利”,恰恰相反,获得对学生行动控制权的教师自然就产生了责任的承担。权力产生了责任,而不是“免责”。这是一种职业义务。在危机情况下,教师的责任和作用是更突出了,而不是不需要了。学生是根据教师的判断和指令来采取行动的。
危机事件中的行动控制权是指避险所必要的合理控制,不是任意可能性的控制。教师对危机的判断也是在某种情况是否出现时的合理判断。由于危机出现的情况是非常具体和难以事先确定的。所以,这是一个境遇伦理和法律关系的问题。一般来说,危机判断及其避险行动主要是维护学生安全和利益的行动。这一般不会出现太过离谱的误判。当然,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那这是教师的责任。我不知道你所说的“免责”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