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不是先联系校长谈判给多少钱了再来组织疏散学生。如果说教师在其工作中具有维护自己人身权利受到尊重的要求,那么,我们讨论的问题就并不是某一工作强制教师处于危险处境中的维权问题,而是出现不可预见的危机情况下如何避险的问题。就是说,象地震情况下教师处在危险中这一事实不是来自学校和教育机关的任何蓄意安排,而是不可预见的和突发的灾害使教师和学生处于危险境地中。假如学校和有关单位没有提供足够安全的工作设备和教学场所,那是学校和有关单位的责任。教师在事前和事后自然有权去要求工作单位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或者追究工作单位的责任。这已经是《劳动法》确认的劳动者权利了。但是,即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同样可以说,不管造成危机的原因是什么,只要危机出现了,与学生共处于危险中的教师就是作为一个紧急避险团队的当然组织者而承担着判断、发动和组织疏导的责任。
紧急避险规则并不需要讨论人们如何不应该住危房的问题。这样的问题可以另外讨论,也必须得到追究,但这不是紧急避险规则内的事情。需要讨论的是一个什么样的方式能够有效和公正地使处在危险中的教师和学生摆脱危险。
前面打医生的比方,并不是说明判断所需要的知识是否专业,而是说谁判断谁负责。谁误判了谁就负误判的责任。至于你认为有“一半以上的教师”不能在大楼出现摇晃时判断已经出现地震,那恐怕不符合事实。这里不是教师是否具备常识理性的问题,而是教师是否承担判断责任的问题。比如,范跑跑就具备这样的常识理性,但他就是不给学生传达地震避险的指令,更没有组织疏导学生,丢下学生拔腿就跑。这是没有尽到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