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说,我们要求作为“资深媒体人”“何三畏”(先生或小姐)有报道真相、说真话的义务,但是,当报道真相或者说真话会危及到“何三畏”生命的时候,我们是完全可以理解“何三畏”这个时候选择不报道、不说话甚至说假话的。或者甚至不需要危及到生命,只需要危及到饭碗,我们大概都能理解作为“资深媒体人”的处境。
所以说,如果我们一定要求作为“资深媒体人”“何三畏”有报道真相说真话的义务,那么,有且只有,“何三畏”有说真话报道真相而免责的权利。
这样,我们就可以请问“何三畏”,如果规定教师有疏导学生逃生的义务,那么,教师在灾难面前是否有判断失误而免责的权利?更关键的一点是,教师是否有因为不危及自己生命而作出选择的权利?
杨万江:
苏少鑫落入范跑跑的诡辩圈套了。楼文的内容也不足以支持文章标题的观点。
这里的问题并不是教师是否有义务以牺牲自己的生命为代价去救助学生,而是说危机情况下同处危险中的一个教学班级的人员在其避险行动中,如何发动和组织大家逃生。在地震情况下,教师并不是因为他的职业义务而处在危险中,那是上帝把人类置于险境中。危险处境是特殊情况出现时先行给定的环境,不是任何道德和法律置教师于这样的处境。这里讨论的只是共同处在同一个危险环境中的教师和学生如何能够以更有避险效率和更公正的方式来逃生。
那么,什么是共同处在同一个危险环境中的教师和学生更有避险效率和更公正的逃生方式呢?在大家共同面临危险的情况下,有发动有组织的避险比没有发动和组织的避险,能够避免相互推挤、堵塞、甚至踩踏而出现安全事故,提高逃生效率;并且,所有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逃生行动必须公正。从而,理性的避险规则应当是:与学生共同处在危险中正在上课的教师是该班级所有人避险和逃生的当然发动者和组织者,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避险。教师承担这一角色,是因为教师不仅在避险知识和能力上比学生强,更有威信。而且在日常情况下就已经先行掌握着教学班级内学生行动的指挥权和学生对教师的信任,并作为“课堂纪律”而要求学生“遵守”。这就是说,不同于一般社会关系中某人自己跑并不构成不让其他人跑的逻辑。由于上述先行的行动指挥权力关系存在,一个不向学生下达危机判断和避险指令的教师,无异于是教师让学生继续处在危险境地中而不得自己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