戊子汶川大地震以来,范美忠事件已经聚焦全国眼球,尤以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专题公开辩论以来为甚。论者身份不同,背景各异,众说纷纭,或持道德批判角度,或持比较分析角度等等,莫衷一是,但是缺乏法律的维度,未做仔细的法律分析,亦缺乏宽容平和心态。鉴此,兹将该事件之法律分析简述如下:
一、范美忠系履行职务行为
从“那一刻地动山摇”的自述来看,地震之时下课铃声尚未响起,由此可以推断,地震时系范美忠工作时间,范美忠正在履行教师职责,其授课讲学行为,实为履行教书育人之职务行为。又相关法律赋予学校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之责,学校作为法人实体,其保护学生安全之责,于紧急情况之下,端赖其教师及管理人员承担并实行之,学校自身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法律上落实到诸多履行“职务行为”的“人”身上,这是由学校和教师之委托代理关系决定。身为教师,既然其教书授课乃“职务行为”,紧急情况之下,教师须担当起学校对学生的安全职责。范美忠未意识其正在履行职务,未负有保护学生安全法律职责,此为一失。
二、范美忠失职之法律属性分析
从范美忠和学校的主体身份分析,在学校、范美忠和学生的三方关系中,范美忠之失职系违反委托代理职责,系民事违约和民事不法行为,学校可因此追究范美忠之违约责任。在范美忠与学生的关系中,教师应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此一职责乃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之法定职责,但凡我国境内教师皆负有这一职责。违反这一职责可能引起行政责任。至于是否取消教师职业资格,另当仔细讨论。此外,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对学生依然负有道德表率义务,大难当头,范美忠置弱冠学子于不顾,迳自奔命,作为本能反应,情有可原,但作为教师身份,已经违反道德义务,此为二失。此失德之事是否导致取消教师资格,也要对照相关法律仔细评判,不可轻率论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