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肯定自由选择之权利
生命自由和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孰更优先?此话题实际涉及伦理价值判断,在此不作深入讨论。但是,范美忠放弃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选择自保其身,法律应予以负面评价并对其不法行为实施制裁,范美忠有权自行作出选择并承担选择后果。且夫千钧一发之际,范美忠选择放弃道德义务、法律义务而顾全自身,范美忠对孰先孰后之价值判断有决断权,法律其实应该尊重这一决断权。但范美忠置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于不顾,法律和道德对此不应保持沉默,范美忠对此个人自主决断,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也应承担道德责任,众多热爱道德之士对此鄙之耻之,即属道德评价范畴。这就引出下一个话题。
四、自由与责任是一枚硬币两面
自由与责任其实乃法理学的范畴。自由者乃人之宪法权利,任何人/
任何机关和任何组织不得非法剥夺。消极自由者系指个体行动之时不受外界强制,特别指不受到公权力之强制。但自由依然有其对立统一面,自由与责任既矛盾又统一。言自由而不言责任者,系对自由精髓之抛弃或者误解,反之,只谈责任而忽视自由,并非真秉持自由精神。是故,范美忠在作出自由决断之时,其实应受到其所负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之限制,撇开责任而谈自由选择是危险也是不公正的,是对自由的误解。自己逃生还是拯救学生,两个生命价值其实没有高下之分,自己逃生一定优于拯救学生其实是一个伪命题。在承认自由选择的前提下,不应该放弃应履行的职责。职责其实对选择自由形成制约。但是,范美忠选择自行逃命和择放弃职责,法律应对其决断权本身在所不问,法律应该对其选择之后果作出法律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