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句话说,兄一直没有正面回答我,你所说的教师的常识理性如果出现失误的时候,怎么办?
我固执地认为,如果作为一项职业的伦理规定是需要我可能必须用生命的代价去维护时,那么,在确定这项义务之前,如果不把对应的权利先确定下来,那等于将我送上断头台。
对孩子照看的义务,并不天然意味着就需要教师冒着生命危险去完成这种义务。
事关教师的生命权利,一定需要慎重。
另外一个,或许兄太高估我们在瞬间灾难面前的理性了。事实上,只有平时的训练,在那个时候,发挥最大作用的可能是我们的本能。
杨万江:
这恐怕不是我没有“直面”你的问题。前面已经非常清楚地说明了危机时刻教师的职业伦理和义务。显然,这样的义务内容本身不会按照范跑跑或者你的辩论需要来规定或不规定哪条教师有或没有牺牲自己生命以履职的义务,然后提供给什么人反驳或支持。因为这里的问题是生命处在先行危险环境的情况下,什么是一个团队基于逃生效率和价值公正的避险规则。没有人希望任何人牺牲生命,避险规则本身也不会把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一定要牺牲作为哪种符合要求的规定。它恰恰是在先行给定的生命危险处境下如何不牺牲或者避免更多牺牲的理性规则。它有在一个团队中分配风险、权力和责任的问题,但却没有规定什么人必须牺牲生命的问题。就是说,不是这样的规则把什么人置于危险中,而是已经处在危险中的人如何不再危险的问题。如果你不认为这是一个危机管理问题,那么,这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