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 “示:天垂象,见吉凶,所以示人也”(《说文解字•卷一•示部》),“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说文解字•卷一•示部》)。
[2] 孔颖达《春秋左传正义》疏,载阮校《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出版。
[3] 《礼记•乐记》:“天高地下,万物散殊,而礼制行矣。” 孔颖达 疏:“礼者,别尊卑,定万物,是礼之法制行矣。”
[4] 《史记》卷四《书•乐书》:“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乐胜则流,礼胜则离。合情饰貌者,礼乐之事也。礼义立,则贵贱等矣;乐文同,则上下和矣;好恶著,则贤不肖别矣;刑禁暴,爵举贤,则政均矣。仁以爱之,义以正之,如此则民治行矣。”
[5] 《新唐书》卷十一《志第一•礼乐一》。
[6] 《唐六典》卷四《尚书礼部》。
[7] 《唐六典》卷四《尚书礼部》。
[8] 《唐六典》卷四《尚书礼部》。
[9] 《通典》卷第25《职官七•诸卿上》。
[10] 《唐六典》卷十四《太常寺》。
[11] 《通典》卷第25《职官七•诸卿上》。
[12] 《唐六典》卷十四《太常寺》。
[13] 《通典》卷第25《职官七•诸卿上》。
[14] 《唐六典》卷十四《太常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