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传统“道教”(周公至孟子的道学)被后世的国家制度所传承。唐代的礼乐制度贯彻着这些原则。唐初仍然沿用古代的“二舞”(周文王、武王之乐制)、登歌(升堂奏歌),房中乐等乐制,并在隋乐的基础上有创新发展,但也出现了新的情况。北宋的沈括指出:“外国之声,前世自别于四夷乐。自唐天宝十三载,始诏法曲与胡部合奏。自此乐奏全失古法,以先王之乐为雅乐,前世新声为清乐,合胡部者为宴乐。”(沈括,2016.p.78)
礼乐是一种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关系(表1-2 )。乐的作用在于协调上下,礼的作用在于区别贵贱。上下协调就会相互亲近,贵贱区别就会相互尊重。唐太宗认为,人和则乐和,“若百姓安乐,金石自谐矣。”因而,“唐为国而作乐之制尤简”[46]。同时,由于唐代引礼入法,礼也简单了,礼乐制度建设并没有像欧阳修、宋祁所说的那样:“由三代而下,治出于二,而礼乐为虚名。”[47]
第四,唐代五礼制度是后世礼乐制度的圭臬。
杜佑撰《通典》说:“尧舜之时,五礼咸备”[48]。到西周时,五礼制度比较成熟,主要运用于贵族和国族。但对社会的俗文化、对庶人或野人也有很大的影响。
夏商周三代以下,随着时代的发展,五礼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唐代的五礼制度主要是皇室和国家层面的,并没有要求民间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