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是指风俗习惯[39]。风俗习惯是特定社会文化区域内历代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或规范,主要包括民族风俗、节日习俗、婚丧嫁娶等传统礼仪,等等。
礼或礼制是由政治共同体制定的行为规范。礼本于俗。俗一旦形成为礼,礼上升为典章制度和道德准则,就具有规范化的功能和强制性的力量,要求对俗进行教化和整合。显然,礼来源于俗,反过来又会推动移风易俗。《汉书·艺文志》:“仲尼有言,礼失求诸野。”唐代学者颜师古注:“言都邑失礼,则于野求亦将有所获。”这里所讲的“野”是指农村。
现在的一些著作强调法家讲“法”,儒家讲“礼”。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儒家也是强调“礼乐刑政”的[40]。实际上,先秦时代所讲的“法”相当于现代的刑法或行政处罚法部分。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六篇,历史上称为“改法为律”。《管子》将法与律合起来讲,即:“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管子·七臣七主》)。唐律其渊源有律、令、格、式。唐律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版本,即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
在西汉时期,开始了礼法结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上出现引礼入律的做法,并形成许多新的法律原则或制度。至隋唐时期,以《唐律疏议》为标志,中华法系“援礼入法”、“礼法合一”的特征基本成型。到晚清,我国引入近代欧洲大陆法系。而近代的法律制度与传统的礼制存在一定的冲突。这在晚清民初时曾引起了很大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