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国家或社会,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的根本保障。只有法律制度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礼制、规章制度、组织纪律、良好的社会风俗习惯才能得到贯彻实施。如果这种顺序关系颠倒了,国家治理就不会有效率。如果用礼制、规章制度、组织纪律去代替法律,就更糟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是国家治理的牛鼻子。
第三,礼乐是一种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关系。
乐是五声八音的总名称[41]。《吕氏春秋》认为音乐的来源很久远。音乐的萌芽与形成过程中烙下了深深的巫术印迹(郝建苍,2005;郑聪,2011)。同时,礼用音声(五声八音)皆出于“乐”(王晓俊,2013)。
制礼作乐,用乐配合礼来治理国家是由周公旦首倡。儒家发扬光大了这种传统。其他学派,诸如墨家、道家、法家等反对享乐,即主张“非乐”[42]。儒家重视乐的积极作用,并且认为喜欢音乐是人之常情[43];属于“杂家”的《吕氏春秋》认为音乐不可废,“乐所由来者尚也,必不可废。有节,有侈,有正,有淫矣。贤者以昌,不肖者以亡。”[44]在西周礼乐制度中,乐是服从礼的。同时,儒家把“德音”视为“乐”,认为乐通伦理[45]。西周时期雅乐的乐教制度得到一定的发展。到春秋战国时期,雅乐随着宗法制和封建制的衰败而名存实亡(余甲方,2014.p.24)。但孔子却在呼吁恢复西周的雅乐。《论语•卫灵公》:“子曰:‘放郑声,远佞人。郑声淫,佞人殆。’”孔子曾批评季氏(鲁国士大夫)使用只有周天子才能享用的“八佾舞(64人跳的宫廷舞)(《论语•八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