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全国很多地方一样,重庆民众对打黑呈现明显的两极化情绪,但酿成两种截然对立情绪的原因,都在于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一方面,由于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公安部门等公权力机构对一些横行霸道、侵害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犯罪嫌疑人或违法人员该处罚的不处罚、该侦办抓捕的不侦办抓捕,导致受害民众及其亲友产生一种极端的情绪,即只要说是打黑除恶,无论刑讯逼供还是错抓错判错杀,只要没有轮到自己头上,都一概拍手叫好。
另一方面,同样由于警方或司法机关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凭感觉或按上边下达的指标肆意抓捕、搞刑讯逼供,违反法定程序搞先定后审、“大三长”定案,致使一些无辜的公民被劳教、被错抓错判,或轻罪被定成重罪,罪不当诛被诛杀等种种情况。这些情况造成蒙冤受屈者及其亲友产生另一种极端情绪,即不分青红皂白质疑乃至否定公安和司法机关“打黑”办案的正当性、合法性。
所以,我国要建设和谐、公正的社会,必须消除或有效降低民众的上述两种极端情绪。怎么降低?我想主要只能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都严格依法办事,包括公安做到违法必究,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保证被告获得律师依法充分辩护和法院真正实行公开审理。其中,特别需要防止重新出现公安部门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该侦办抓捕却故意不侦办抓捕,“放水养鱼”等待集中搞“严打”运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