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这种政治方略,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的王某当然很快发挥他自己宣称的“优势”,结合精心选择的对象,将这一方略变为一个个刑事“案件”。
说到这里,请不以法律为专业的读者留意,在我国目前政治体制下,中央政治局委员、市委书记做决断,他的家丁型公安局长亲自操盘,那可以说没有定不成的重罪甚至死罪。但是,薄、王为什么特别青睐“涉黑”(即参加、组织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个罪名并用其对付私营大企业家呢?原因3个:(1)特便于株连他们想要抓捕和定罪的私营大企业的老板。因为,按我国刑法,一旦某企业被定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那么,该企业个别员工孤立的犯罪行为,就可算作其企业高层人员的犯罪行为,从而据此给原本清清白白的企业高层定罪判刑。(2)名正言顺地没收私营大企业及其老板的大部分乃至全部资财,因为该企业既然已经是犯罪组织,企业资产和老板私有财产当然依法没收。(3)极容易骗取不了解内情,且仇富情绪强烈和痛恨黑恶势力的民众的无条件支持。
从已经披露的很有限资料看,已可以说薄时期重点黑打私营大企业老板之情事铁证如山。我手头有不少薄、王黑打私有大企业老板的材料,在《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研究报告》中用过一点,后来又积累了好多。在薄时期的重庆很得意的一些学者,迄今还试图否认那里有一条剑指私营企业主的刑事司法路线,实在是太缺乏事实求是精神。李庄先生原本是律师,是业务很过硬的律师,我现在也把他当律师看待。我下面准备结合李庄先生发表在微博上的信息说说事。为什么选择李先生的微博说事?首先是因为他懂得公开说出有关情况的法律责任,他不敢瞎说。其次由于我与李先生交谈过多次,我认定他讲的话是可信的,我援引他的文字将来不大可能在法律和道义上陷入被动。另外,“@李庄”这个新浪实名微博知名度已很高,读者随时可以自己查看原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