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点的限制。《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二)国宾下榻处;(三)重要军事设施;(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但是,值得一提的是,有些省的具体“办法”对某些场所作了特别限制,如《甘肃省实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4月28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规定:“在兰州市中心广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须经主管机关报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时间的限制。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四)方式的限制:和平与合法。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四条)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第五条)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第二十五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