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在图书馆示威(Brown v. Louisiana, 1966
),在学校附近示威。(Police Department of the City of Chicago v. Mosley ,1972
)3
、在法院前的示威(Cox v. Louisiana, 1965, No.49
。)
在大街交通要道的示威(Cox v. Louisiana, No.24, 1965
)要视情况而定。
以下的地点则是禁止游行示威的:1
、在监狱前的示威游行(Adderley v. Florida, 1966.
)2
、在军事基地的示威(Greer v. Spock, 1976.
)
有关示威游行的方式。从法律观点来看,可以分为依法登记并经许可的和平游行及不依法登记的违法抵制抗议。后者通常以下列方式进行:联合抵制(boycotts
),静坐(sit-in
)。因为抵制抗议是指蓄意违法而公开进行的一种抗议行动,要受法律制裁,例如消极不合作运动即属于这个范围,如抵制公车运动、静坐抗议运动。但它与革命、颠覆、暴动、或叛离还是有很大区别。应当注意的是消极不合作运动的组织者往往构成违法或者犯罪,但这仅仅是法律评价,往往这些违法的活动在政治上或者道德上却有极高的正面评价。[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