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言论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通常形式受到了很多的限制,中国人民发明以特有的智慧发明了“散步”、“打酱油”等表达方式,这些行为是一种特殊的示威方式,归属上应当归入言论自由。这非常类似于美国历史上曾经出现的焚烧国旗和戴黑纱悼念行为,对此,布伦南大法官在1989
年对著名的约翰逊焚烧国旗一案的判决中说清楚了这一行为的性质:约翰逊焚烧国旗是一种行为,却是一种表达行为,属于象征性言论,旨在传达一种特定的信息,它带有足够的交流成分,应该成为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对象。[③]
外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主要内容----
以美国为例
虽然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救济之权利。”但是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之后,该法律并不一定适用于州法律,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将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的“平等保护”及适法程序等规定通过Gitow v.
N. Y.
(1925
)及DelJonge
v. Oregon
(1937
)两案的判决,使第一修正案被解释成适用于各州,并约束地方政府的规定不得违背联邦宪法。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解释有关州政府及地方政府涉及游行示威的判例很多。内容可分为四类:1
、游行许可证的核发;2
、法院对禁止游行令(Injunction
)的核发;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