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对于公安机关不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的,可以要求行政复议,但是我国法律并不允许司法救济。根据立法机关的的说明:集会游行示威法“修改稿第十三条规定,对主管机关不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最好不要规定可以向法院起诉。在分组审议时,有些委员建议删去修改稿中关于向法院起诉的规定,有些委员主张保留。法律委员会考虑,由于对这个问题的意见还不一致,建议暂不作规定,删去修改稿中关于向法院起诉的规定。[⑦]
我国大部分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是行政诉讼的对象,但对于集会游行示威法申请中的“许可”行为,却不允许提起行政诉讼,这也是难以让人理解的。
当然,一个法律的活力显然不光在其内容的合理性,而在其实践,如果法律规定是合理的,在实践中却可以违背法律的意思。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能否实现显然不是因为立法不合理,而是要看实施的时候,执法者是否有保障权利的诚意。
2008-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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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烈士墓。2008-7-26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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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设置专门供游行示威人员表达自己意愿的地点,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8-07/23/content_875488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