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行时使用的喧话器或扩音器的管制;4
、游行时间、地点及方式等
(一)游行许可证的核发。在一九五○年代之前,联邦最高法院判例几均采支持地方政府所订应行登记的立场,一九五○年代以后,只对户外集会、示威、游行要求有许可证。法院可以根据地方治安机关或政府机构基于公共安全及秩序或以未登记为由而请求法院核发命令,禁止游行。曾为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的美国黑人权领袖马丁·路德·金,为抗议白人种族歧视及争取黑人的宪法民权而领导群众在birmingham
市街游行,既未获事先许可,也不服从后来法院签发的“禁止游行令”。其领导者Walker
被地方法院批准逮捕,Walker
不服上诉,经联邦最高法院以五对四票维持地方法院的原判。(Walker v. Birmingham, 1967.
)历史评价与法院的裁判是恰恰相反的,但这也不能说明当时他们的行为是合法的。
(三)对游行时宗教团体或政治团体使用的扩音卡车的管制。联邦最高法院对使用扩音器作政治或宗教宣传没有定论,需视个案内容而定。
(四)示威游行的地点、方式。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充分机会对示威游行在街道以外的地点及方式作进一步裁决。通过判决认为,就地点而言,以下地点的示威被认为是允许的:1
、在州政府大厦前的示威。(Edwards v. S.Carolina, 1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