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自由与秩序、正义与法律之间永远无法解决的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和法律至上”是一个非常有局限的概念。
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立法历程
我国现行宪法第3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这个规定很抽象,而且,任何国家对游行示威不可能没有限制,所以制定一部游行示威法,对这一权利进行保障与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早在我国法制初创时期的1979
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就为起草这部法律做过不少的工作。1982
年新宪法公布后,由公安部继续进行调查研究和起草工作,先后数易其稿。1985
年9
月草拟出《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条例草案》,这个草案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为《集会游行示威法(草案)》。鉴于当时搞全国性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为了取得经验,由北京、上海、广西、广东、贵州等17
个省市先后制定颁布了有关游行示威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1988
年6
月,公安部根据各地的经验,对草案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审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草案)》的说明——1989
年7
月3
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王芳。)1989
年10
月31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