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法律产生于特殊历史时期,关于其立法指导思想,我们不妨在此大段引用当时的起草机构公安部委托部长王芳所作的说明中小标题为“关于立法的指导思想”的内容,他说:
“中国有11
亿人口,难免各有各的看法和不同的利益要求,如果今天这个不满意上街游行示威,明天那个不满意上街游行示威,只会出现国家混乱、人心涣散的局面,那还有什么精力去搞建设呢?实践已经反复证明,没有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不但经济建设搞不成,而且政治体制改革也搞不成,甚至十年改革已经取得的巨大成果,也可能丧失殆尽。最近一个时期,北京发生了社会动乱进而发展成反革命暴乱,并波及全国一些大中城市,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这场动乱和反革命暴乱的发生和发展,固然有其深刻的国际背景和国内社会基础。但在手法上,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极少数坏人利用学潮有计划、有组织、有预谋地煽动群众,制造社会动乱,把集会、游行、示威作为散播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进行反党反社会主义和政治颠覆的手段;有些人滥用宪法规定的自由权利,利用集会、游行、示威向党和政府施加压力。
为了防止‘文化大革命’以及这次动乱和暴乱的重演,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使全国各族人民能更好地集中精力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集会、游行、示威法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指导思想,这就是在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为此,要求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时,一定要以国家主人翁的自觉性和对国家、社会的责任感,依照宪法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