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基础事实处于不确定状态时,推定便不能成立。我们看看本案事实推定所依据的基础事实: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但被告没有这样做;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被告的家人到场后,其完全可以在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被告的家人将被告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没有这样做;根据社会常理,被告与原告素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但被告借了。作为推定被告撞人的上述基础事实是否具有真实、典型、高度盖然性的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不想再多论证,仅引我们江苏最近发生的见义勇为事例以对比: 上周六,沪宁高速丹阳段附近发生一起重大车祸,一轿车内同为一家人的四名女子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两人生命垂危。为了挽救亲人的生命,伤势稍轻的周红梅跪在高速上拦车救命,但20多分钟、近百辆车子从其身边一开而过,就是没有一辆车停下!
危急时刻,一辆商务车大义出手,车上两名男子将4名伤者抬上车疾驰医院……在垫付相关费用后,他们迅速离去,急赴南京开会。四名伤者目前均已脱离生命危险。两天来,伤者的家属一直多方苦寻:救命的银灰色商务车,你在哪里?现已找到两位见义勇为者——陈辉、魏俊飞。 现在我们再讨论一下“心证”。本人认为,所谓心证是法官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形成内心确认。“心证”中的“心”必须是善良的心,“心证”必须心正。恶眼看世界,陈辉、魏俊飞见义勇为救人的事实就是不符合“常理”的:近百辆车子没有一辆车停下,但你们停了;你们与被救者素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垫付相关费用,但你们垫付了。这里所谓“社会情理或常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必须以社会善良公众的标准判断之,而不是恶人看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