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故意在“被告便与原告亲属”后面加了一个“等人”不知是何用意) 2,原审开庭时证人陈二春证实:“那天我正在公交站台等车,老大姐站在我在右边,她左手拎着包,右手拎着一个保温瓶。两辆83路进站后,老大姐想要坐后面那辆人少的车,就从我的身边跑过去。我没有看到老大姐是怎么摔倒的,我当时向左一看,看到老大姐倒在地上,一个小青年从车上下来,走过去上前扶老大姐起来。我觉得小青年做好事很不错,就上去帮着一起扶老大姐,后来我打电话给老大姐的侄女和儿子。当时老大姐还对我和小青年说谢谢,说不会连累我们的。” 但不知道为什么原审法院将证人陈二春的证言主要内容改为:“后来其看到原告倒在地上,被告去扶原告,其也跑过去帮忙;但其当时没有看到原告倒地的那一瞬间,也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时候原告已经倒在地上,被告已经在扶原告。
” 证人陈二春明明证实其看到被上诉人徐XX倒在地上,上诉人从车上下来,并走过去上前扶被上诉人徐XX的起来。而原审法院莫名其妙的将这段证言改为:“其看到的时候原告已经倒在地上,被告已经在扶原告。” 证人陈二春是目前本案当中除双方当事人外,唯一能够证明案发现场真实情况的人,其证言属直接证据,是本案定案的最重要依据。但原审法院明显对证人陈二春的证言理解错误,直接造成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上的错误。
(二)关于派出所讯问的合法性问题
署名为cdj_1969曾作为律师的朋友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