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是法律外衣践踏道
德准则
要说本周新闻热点,最有意义的却不是由11位情妇组成的“情妇告状团”扳倒陕西省政协副主席庞家钰一事,因为贪官、情妇这一对相生相伴的词汇已经让国人耳熟能详了,中国贪官拥有甚至不是一两位情妇的事情也是十分普遍,老百姓对此已经麻木了。
要说本周最值得讨论的新闻热点,莫过于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一案做出的一审判决了。
据南方网报道,2006年11月20日,一位名叫彭宇的男士在公共汽车站好心扶一名跌倒在地的老人起来,并好心送其去医院检查。未料想,受伤的徐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这一跤摔成胫骨骨折,得花费数万元医药费方可治愈时,遂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被彭拒绝后,徐老太太便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彭宇赔偿各项损失总计达13万多元。今年9月5日,尽管有直接证人陈先生证明“徐老太太是自己摔倒,彭宇是做好事把她从地上扶起来”,可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富有想象力的天才法官,还是对这一做好事做成被告
的离奇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裁定:“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并以此判令“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
看完这个判决,我有诸多疑点,并且不吐不快:
其一,虽然我不是学法律出身,但我清楚中国的法律必须是重证据的,推理的结果肯定是不能作为判决依据,将“可能性比较大”作为彭宇案判决的依据,显然是违法的,这样的判决结果应该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