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本案是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属于“治安案件”;那么本起纠纷属于“交通事故”么?不属于。“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乘车人上下车发生人员挤、摔、伤、亡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既然不属于“治安案件”和“交通事故”,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就无权处理本案,更没有权利收集证据,进行调解。作为公共安全专家局干警的被上诉人徐XX之子不可能不懂,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的干警也不可能不明白。但是被上诉人徐XX之子居然向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报案,更令人费解的是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竟然立了案,还进行了侦查。 B,既然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无权处理本案,那么原审法院认定:
“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问笔录。”就明显错误。违法办案谈何“依法”! C,“讯问笔录”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对违法犯罪的嫌疑人等特定的人所进行讯问的记录,上诉人只是一起普通“民事纠纷”的当事人,而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的干警对上诉人进行讯问,用带有强烈国家强制力色彩的“讯问”代替“询问”,其所做“讯问笔录”无法律效力。“讯问笔录”原件都无法律效力,那么其模糊不清的照片复制件就更无法律效力了。对上诉人“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无法律效力其誊写材料也就谈不上无法律效力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规定,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的干警对上诉人进行非法“讯问”,侵犯了上诉人的人格尊严,故其所做“讯问笔录”无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