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四款、第七十条 :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 该判决所依据的所谓日常经验法则,是在众多的可能性和无法印证的证据之中,令人无法信服地选择了一条指向“彭宇必须补偿”曲折之路,可以明显看出法院的偏向性,这个判决有问题。
署名为thanksuall的网友指出:
本人从事法律教学工作多年,坚信法律的公正性。我经常教育自己的学生要坚信这一点,否则就不要学习法律。今天看到彭宇案的判决结果后,产生很多感想,现就本案的证明责任与事实推定谈谈自己的想法。本人声明,以下只是本人的客观评论,没有褒贬任何人的意思。 本案属于一般侵权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证据规则。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就本案而言,原告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是被告彭宇撞倒了自己,应当依法承担败诉的后果。但是,法官为什么会认定彭宇撞倒老太太的事实并以此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我想,这一事实的认定,是源于法官的心证——逻辑判断和事实推定。所谓事实推定是指以某一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推论另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事实推定要求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必须是真实、典型、高度盖然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