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证据天下人都知道是可以修改的,足不能做证据来用的。可法庭用了,还依据“电子照片”来判了?! 裁判的结论是:“双方均无过错,但责任共担”的《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而这条“无过错责任”是缘于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爆炸性、放射性运输工具对周围环境有危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设立之初是建立在工业事故背景之下,他规定了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地位。 彭宇是这有“危害他人”的载体吗?他适用于这条“特殊规定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款吗?他是身上装满汽油高速行驶的汽车吗?都不是!那法庭怎么糊涂到这步田地?!这种法庭能为民做主吗?
! 这次裁判显然谈不上执法的社会效果。在公共社会中,每个社会成员都有一个平等地位的基本要求,权利平等应受到尊重。而这次判决是将人们引向一种可怕、可恶的恶性循环的人际交往之中。那请问审判长:你是不是在维护胡锦涛倡导的“和谐”社会呀?!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指出:
本来,我又没在当时的事发现场,也不知道这小伙子是真的撞了老太太,还是真的见义勇为,好心做好事。但我知道,这是一场侵权赔偿诉讼,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老太太向小伙子索赔,就得先证明确是小伙子撞了她,而且因为撞了她给她造成了何种损害,又因此产生了何种损失。在老太太的证明未成立之前,小伙子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对其主张有举证的义务,这是诉讼公正的前提。否则的话,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被卷入无穷无尽的诉争中去。 我们不妨来看看法官是如何裁判的。法院认为: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的来源、辨认相撞的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逃逸。当时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发过程非常短促,所以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