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梅恩书中有许多论点不能餍足严谨的理论要求,他那整体构思之宏伟动人仍然会给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这方面的例子,随处可见。如他论罗马法时说:“不掌握斯多葛哲学,就简直不能理解(罗马法)。”这是一个真知灼见。岂止是罗马法,不掌握斯多葛哲学,中世纪基督教也是无法理解的,因为中世纪基督教有一大部分即脱胎于斯多葛主义。而假如没有罗马法和基督教,中世纪文明就成了一片空白。梅恩距今已一个多世纪了,据现代的研究,罗马法比梅恩所想象、所理解的要复杂得多。梅恩仅引用了有利于自己论点的材料作为根据,这当然是历史研究中的通病,虽贤者不免。
今天我们回过头去看这部百年前的名著,其间的缺点和错误是显而易见的。他论述的文明只及于所谓雅利安民族,而他所谓的“进步性的社会”亦仅以雅利安为限。实则今天就连“雅利安”一词本身也都成了问题。据他说,静态(稳定)社会与进步性社会的区分,在法典时代开始后即已呈现,而作者所关注的仅是“进步性社会”。但它在人类史上显然是为数极少的,甚至就只曾出现于西欧。
梅恩多次提到,封建制度是日耳曼蛮族习惯与罗马法二者的混血儿,其中已注入有契约的成分,与古代纯粹源出于习惯的体制已有不同。这意味着西欧社会是“进步性的”。但梅恩本人也承认这是“一个罕见的例外”。除了这个特例,在所有其他民族的历史上,总是“法律限制着文明,而不是文明发展着法律”。因为法律若要完美,就需高度稳定,所以就必须墨守成规。进步便意味着突破旧法制。因此之故,在人类历史上“静态(稳定)乃是常规,而进步恰恰是例外”。这堪称是一个目光如炬的论断,完全摆脱了19世纪流行的那种浅薄的进步信仰。但是仅凭一个特例,就能总结出“从身份到契约”的普遍公式吗?法律要求稳定、社会要求进步——矛盾就出在这里。又如,他论封建制度的长子继承制(primogenitur),认为其用意并非是要(如通常所设想的)剥夺其他诸子的继承权,而是因为分裂土地必然要使每个有关的人都受损害,但封地的巩固则使他们受益,一个家族也可因权力集中于一个人的手中而更加强大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