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远古,个人并没有所谓权利和义务。所以历来契约论者之把政治的权利和义务推源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有一项“原始的契约”,乃是完全错误的——这是历史法学派根据事实对于自然法学派所作的最有力的批判:让事实来说话,让我们看看事实是否如此。对这一点他们似乎信心十足,但事实却远非如此。这种以事实为根据的批判究竟能否成立,并不像表面上看去那么轻而易举。这个问题恐怕并不取决于事实,而是要取决于看问题的出发点。一个自然法学派可以面对着历史法学派所提出的种种事实,根本就不予考虑。他完全有理由说,他所要论证的是“当然”而不是“实然”,是“道理”(理性)而不是“事实”(历史)。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卢梭就曾明确地表态说:“我所要探讨的是人权和理性,我不要争论事实。”例如,婚姻在古代是昏夜抢劫妇女,到了近代也要讲各种条件,真正无条件的爱情大概是从来也没有的。
但是在法理上我们却不能不规定婚姻必须无条件地以爱情为基础。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等,历史学派很可以根据史实来论证它们是古往今来就不曾存在过的,但是却没有一个国家的宪法能够不堂而皇之地列举这些口号作为其理论根据。这好比在一幅威尼斯画派的裸体美人面前,一位严厉的道学先生看了,一定会谴责它根本不是艺术,纯粹是腐化堕落、道德败坏。而一个威尼斯画派的崇拜者则一定不会接受这种指责,他会说,这是最美好的艺术、最高尚的意境,哪里会有什么腐化堕落和道德败坏?假如双方进行辩论,结果大概是谁也说服不了谁。人类思维史上许多争执不休的论战,是不是也有某些类似之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