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构成这一过程的核心的,则是私有制的成长。梅恩在他的《早期制度史》中甚至断言,不承认私有制便是“野蛮”。他把私有制看成了文明的同义语。然而作为一个历史学家,他又承认学术研究不应该对任何制度作出价值判断,它只是探讨事实的过程。这真是一个两难局面,它困扰了几乎所有19世纪的史学家。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是自然现象,自然本身是没有价值优劣可言的。所以自然科学家对自然现象无须做任何价值判断。历史学的研究对象是人世现象,它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价值判断,一个历史学家对于人总有其不可离弃的价值观。价值与事实、主与客,二者应该怎样统一,就成了头等重要的问题。梅恩本人始终在这二者之间逡巡、徘徊。从身份到契约究竟是历史上一幕实然的现象呢,还是文明所应有的当然取向呢?抑或同时是这两者呢?
从“从身份到契约”还可以推导出:法典越古老,则其刑事部分就越详尽、民事部分就越简陋。换句话说,进步性社会的运动也就是民法的比重日益增加的过程。而中国法律大多为刑法,这可以表明中国的落后。凡此种种,简直有如18世纪物理学的分析学派在使用牛顿的手术刀进行操作。然而对于人文世界,我们能像对物理世界那样进行操作吗?他自己也不是没有意识到这种操作有着过分简单化之嫌。他曾谦逊地承认“我们认为中国文明的绝对不变,部分地是出于我们的无知”。他也承认,西方以外的世界只不过是处于“漫长的幼稚状态”而已,它们绝不是“另一种不同的成熟状态”。这就是说,各种文化的不同并非是本质的差异,只不过是发展阶段先后不同而已。西欧虽则领先,但其他民族并非注定了永远要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