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已经提到,倒韩的实质不是给韩寒定罪,而是发现真相,然后,用事实的逻辑说服社会公众。具体地说,是要说服公众相信:
1、韩寒是水货,不具备与他的社会声望相称的真实能力和知识;
2、韩寒不是诚信的人,有欺骗公众的行为;
3、韩寒作品存在代笔。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会采取民事司法的优势证据原则,在两个相对立的观点之间,支持哪个观点的证据更多,就会被说服相信哪个观点。例如,我若主张《三重门》是英国的苏姗大妈写作的,大部分人会嗤之以鼻,因为一方面这远离常识,另一方面,我不可能提出更有优势的证据来证明我的主张,而韩寒的证据优势会非常明显。
但如果在“《三重门》是韩寒独立创作”和“《三重门》不是韩寒独立创作”之间,前者的证据优势就消失了。我们在另文里可以罗列支持“《三重门》是韩寒独立创作”的理由以及支持“《三重门》不是韩寒独立创作”的理由,你们会发现前者处于证据劣势。
六、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到“排除合理怀疑”
当然,有一少部分人还是要采取“无罪推定原则”,认为指责一个作家有代笔是一种严重的指控,涉及人的名誉权。而国际人权当中,也秉持无罪推定的原则。要说服这部分人,就必然借用刑事司法当中“证明标准”的概念。
证明标准,就是指什么样的证据和推理,才被看成是一个司法意义上的“证明”。以往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中,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国际通行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应当说,“排除合理怀疑”是更严格的证明标准,我国的司法改革也在向国际标准靠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