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原罪感也缓解了人类自身的罪感压力。由于将罪过的原因推到了久远的以前,所以,人们也就为现时的罪提供了一条解脱的心理途径,从而也就缓解了人的肉体与灵魂的张力。从这点看,原罪意识也具有一种个体的实用意义,它也为人通往幸福之路提供了一个出口。
第四,原罪意识也体现了一种自由选择的味道。从基督教神学看,原罪本质也是一种自由选择的结果。在这里,自由就具有了一种本原的意义。因为在天国里,人在本质上就是自由的,不存在争取不争取的问题。这里选择犯罪进入地狱是你的自由,选择救赎进入天堂也是你的自由,这里上帝仅是法律的执行者,但上帝并不直接干涉和限制你的自由。
对中国人文传统而言,笔者认为,本质是没有原罪意识的。
国人是天然的高贵者,生来就是享福的,而不是受苦的。
本文前面有学者举出的《庄子》中的一个原罪例子,仅仅是后人所认定的一种罪的表现,而这种罪也没有文献表明就是人类最初的罪,或是每个人都天然所具有的罪,这种罪与基督教原罪的概念是有本质区别的。
另外,即使在中国早期人文中有原罪意识,但这种意识最终也没有演化为主流,其存在也是零星的,所以,也就不能说国人本质是有原罪意识的。
由于没有原罪意识,所以,国人就少了救赎的愿望,剩下的就是主要追求现世的满足。这里有没有原罪意识,区别就在于:有原罪的,可能会因为将来得不到救赎而疯狂;没有原罪的,可能会由于现世没有得到应有的享受而疯狂。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会为了现世而疯狂,发展就是高成本的,同时,发展也就更具有一种短期性,而非长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