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与“疑罪从有”都是有罪推定
闲散一石
聂树斌案的平反昭雪,使得“疑罪从无”再次成为谈论焦点,似乎是如果当初坚持“疑罪从无”,聂树斌就可以避免一死;似乎是只要坚持“疑罪从无”,以后就可以避免错杀与冤杀。让人遗憾的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却骨感。只要按照“疑罪”思维去处理案件,就一定会发生冤假错案,因为“疑罪从无”的实质还是有罪推定,与“疑罪从有”是孪生兄弟。
什么是有罪推定?有个解释是,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推定被追诉人为实际犯罪人。实际情况是,办案人员是这样办事的,某地发生了刑事案件,办案人员根据当时有限的情况和自己的经验,假定或是认定某人制造了此案,然后有意识地去收集这这方面的证据,最后又将这种有意收集的证据当成铁的事实,于是办出许多冤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呼格案,浙江叔侄案,聂树斌案,都是这样发生的。
如果仔细分析一下这些冤案(不能将这些案件归为错案范畴)就会发现其中一个思维规律,先是怀疑某人有罪,接着想办法证明其人有罪,最后判决其人有罪。所以,在这些案件的再审判决中,都有一句特别关键的话,“没有关联性”。以聂树斌一案为例。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的判决书显示:聂树斌被抓获之时无任何证据或线索指向其与康某1被害案存在关联。这里的不存在关联,也就是没有关联。
判决书是这样证明这个结论的:原审认定,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在侦破此案时,根据群众反映将聂树斌抓获。经过审理发现,“原审卷宗内没有群众反映聂树斌涉嫌实施本案犯罪的证据或线索”。那么聂树斌是怎么成为“罪犯”的呢?原来是这样的:有群众反映,一名骑蓝色山地车的男青年常在附近闲转,看到有人就进厕所;破案报告记载,群众反映在电化厂平房宿舍周围有一名男青年经常出现,有流氓、盗窃行为(增加了有流氓、盗窃行为等字眼)。于是,专案组就组织人员在此蹲守,1994年9月23日18时许,聂树斌骑一蓝色山地车路过时,侦查人员认为其像群众反映的男青年而将其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