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并不是一个法律原则,因为似乎并没有写出某部法律之中。如果没有写进法律,“疑罪从无”就是一个理念,一个认识,而不是一个法律原则。摈弃“疑罪从无”,取而代之应该是规范的法律用词,比如“罪由法定”。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162条则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继续保留了这两项规定 ,同时明确规定了控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增加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按照这些法律规定,所有司法机关都应该彻底摈弃了“疑罪”思维,取而代之以证据思维。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将办案人员的思想统一到法律之上,真正做到依法办事,而不是按想像办事,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