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说,聂树斌当时在一个错误的时间经过了一个错误的地点,又被蹲守人员错误地认为就是群众反映的那名“骑蓝色山地车在附近闲转的男青年”。而这名男青年又被办案人员主观加上了“有流氓、盗窃行为”而锁定为“罪犯”了。也可以说,当时只要任何一名男青年骑山地车经过此处,即使骑的不是蓝色的,也会被认定为“罪犯”,因为办案人员会认为,此人是一名狡猾的罪犯,以为换了一辆山地车就认不出你了?正是因为疑字当头,才使聂树斌成了冤魂。
第二巡回法庭认为:“聂树斌被抓获仅因其疑似群众反映的男青年,并非因群众反映其涉嫌实施本案犯罪。聂树斌被抓获之前,办案机关并未掌握其实施本案犯罪的任何证据或线索。”而且是,“原审卷宗内无证据证实聂树斌系群众反映的男青年。经查,原审卷宗内仅有“群众反映”的表述,没有关于具体是何人反映的证据,也没有组织群众对聂树斌辨认的证据,更没有群众反映的那个男青年与康某1被害案存在关联的证据。”这就是说,在疑字当头的情况下,当时的办案人员,一是没有掌握聂树斌任何犯罪线索,二是“群众反映”也有可能是捏造出来的,以证明自己不是主观想像。可能正是这样,抓到聂树斌之后,办案人员根本没有让那名反映的“群众”进行辩认,因为本来没有那名“群众”,也无人指供聂树斌,只是办案人员如此认定,所以不需要进行这种辩认。
诉讼代理人李树亭提出:(1)公安机关在没有掌握聂树斌任何犯罪事实和犯罪线索的情况下,仅凭主观推断,就将骑一辆蓝色山地车的聂树斌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对聂树斌采取的监视居住,实际上是非法拘禁。(2)不能排除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方式收集聂树斌有罪供述的可能性。实际上是在说,公安机关在没有掌握聂树斌任何犯罪事实和犯罪线索的情况下,仅凭主观推断就将聂树斌锁定其为犯罪嫌疑人,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