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疑”字当头,所以许多冤案平反之后,一些业内人士或是所谓的法学专家,还对蒙冤受屈者进行再怀疑、再侮辱、再伤害。这是极不道德的。比如,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改判聂树斌无罪之后,有的砖家公开表示,改判只是证据不足无罪,而不是事实无罪。言外之意,聂树斌还是可能有罪,只是不能证明他有罪。这种情况与2015年11月云南平反一起冤案后某些人的思维一模一样。2002年,云南省巧家县一幼儿园发生投毒案,1名2岁女童因“摄入毒鼠强”身亡。幼儿园17岁的保姆钱仁风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云南省高院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11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再审判决书,钱仁风被无罪释放。当时,某位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公开表示,只是无法证明钱仁风有罪,而不是钱仁风真的无罪。你看一看,这些人多么可恶可恨!
由此可见,“疑罪”思维是多么的根深蒂固。无论是“从有”还是“从无”,其罪魁祸首都在“疑罪”。正因为“疑罪”思维根深蒂固,所以又衍出许多与“疑罪”相关的主张,除了“疑罪从有”之外,还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疑罪从无”等现象,总之要一疑到底,决不打消怀疑。这不仅造成个案的处理不公,而且严重影响到刑事司法的整体公正。如果“疑罪”思维不除,办案人员还是主观猜测或是主观认定,那么冤案还会继续发生。从良知层面看,怀疑别人有罪是不道德的;从法律层面看,怀疑别人有罪的实质是诬陷。我们理应摈弃“疑罪”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