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有人指出,《圣经》中并没有原罪概念,是奥古斯丁创造了“原罪”(peccatum originale)这个概念。①奥古斯丁说:“原罪—就是那从一人入了世界,又传给众人的罪,也就是那使婴儿也必须受洗的罪—,虽然为数只是一个,但若把他加以分析,就可看出许多种不同的罪包括在其中。”②加尔文发展了奥古斯丁的原罪论,进一步将原罪定义为“遗传的堕落和我们天性中的腐败”。③
后世神学家对奥古斯丁和加尔文的原罪论进行了如下总结:一、原罪是普遍的罪性;二、原罪属于人类的天性,因而又称为“天生的罪”(peccatum naturale);三、由于原罪属于人的天性,所以它是遗传而来;四、原罪来自亚当。④有中国学者认为,在中国传统人文中,也有原罪意识。并举例说在文化经典之一 《庄子·应帝王》中写道:南海之帝为倏,北海之帝为忽,中央之帝为混沌。倏与忽时相与遇于混沌之地,混沌待之甚善。倏与忽谋报混沌之德,曰:“人皆有七窍,以视听食息,此独无有,尝试凿之。”日凿一窍,七日而混沌死。认为这就是地地道道的中国特色的原罪说。并且该作者认为,尽管倏和忽的主观愿望是善的,但他们是难逃“杀人”之罪的。不同之处是:国人的原罪是由于讲“情义”而导致的,西方的原罪是被“蛇”引诱的;西方的原罪是“违约罪”,中国的原罪是“杀人罪”,应当罪加一等。
另外,有的人对原罪的概念进行了拓展,如民营企业家的原罪,资本家的原罪等,这里的原罪仅仅是指最初的罪的含义,与基督教的原罪概念是两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