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可以调动上千亿来自税收的财富的,老百姓手里的小钱是干不了什么的。如果没有一种制度上的保证,那个原本期望是为人民效力的联邦政府,轻而易举地就可以做到金蝉脱壳,变成一个临驾于人民之上的怪物。”这就决定了美国宪法对国家权力分配时采用了“分立与制衡”的方式,联邦、各州、各地方分权,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并有相应的制约措施,这也即宪法学上所称的“网式结构”。这就避免了政治社会对市民国家的蚕食,也避免了权力分立导致政府这个“利维坦”变成更恐怖的“多头怪”,从而给个人自由留下了充分空间。 第二,这种自由观念带有强烈的同化能力,在美国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同。在美国这个多民族国家中,已经很难去追溯谁是最纯正的美利坚民族的后代了,但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来自不同国家的人都将自由当成了他们的生活方式。从十三个殖民地反对英国、废奴战争、黑人民权运动、女权主义的兴起这一系列历史足迹,我们看到了不同种族、性别的人都有过争取自由的努力。
虽然现代有学者质疑“普世价值”的存在,但至少在美国,“自由作为一种普世价值而存在”这一命题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历史已经无数次证明了它。自由已经成为了一种生活方式。在奥克拉荷马爆炸案之后克林顿发表演讲是说:“这是针对美国,我们的生活方式,以及我们所有信仰的攻击。”人们渐渐意识到,不论是什么人发动的这场攻击,只要是在这块土地上使用暴力恐怖手段,都是对美国人民所选择的最基本的目标——自由的攻击。9?11事件后,多数美国人也认为他们的自由遭受到侵犯。这说明,只要你是一个美国人,不论你的祖先来自何方,自由已经融入了你的血液之中。 第三,选择这样的自由意味着要承受相应的代价。最好的范例就是作者大力推荐给“卢兄”的辛普森案,这样一个案子在经过了多年之后仍然是每个法学院学生乐于探讨的话题。从这个案件中体现出来的美国式的正义观可以简单概括为“宁可错放一千,也不错杀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