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6年4月23日,国民党中常委通过了《宪法草案修正原则》,及《国民大会组织法》、《代表选举法修改原则》,1936年5月5日, 国民政府准时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这份宪草因此又称之为《五五宪草》。
五五宪草》分为“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中央政府”、“地方制度”、“国民经济”、“国民教育”、“宪法之实施和修改”共八章,其特点为
1、保障人民之自由权利:因制定于抗日战争爆发之前,鉴于当时之宪政运动,是集中国力以救国的运动,因此对于人民的自由权利,采取间接保障制度,有关条文,多有“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的规定;
2、行使政权之国民大会:遵照权能划分的理论,规定国民大会之职权,为选举、罢免政府重要官员,创制、复决法律,修改宪法,宪法赋予之其它职权等六项之多,足以收政权机关合理控制治权的实效。
3、行使治权之总统与五院:规定总统及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四院,皆对国民大会负责;行政院院长对总统负责,“政府有能,人民有权”;行政院与立法院之关系,互相平等。
4、均权主义与地方制度:对于中央与地方权限规定:实行县自治,“凡事务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划为地方自治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