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设计的民主政治路线图——军政、训政、宪政
周康伟
“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理论是孙中山设计的政治路线图。1923年1月29日,孙中山于《申报》五十周年纪念专刊上发表《中国革命史》一文,称:“从事革命者,于破坏敌人势力之外,不能不兼注意于国民 建设能力之养成,此革命方略之所以必要也。余之革命方略,规定革命进行之时期为三:第一为军政时期,第二为训政时期,第三为宪政时期。”
鉴于辛亥革命后中国不仅没有走向民主共和的道路,却相反走向了军事强人政治,国家因经内战四分五裂的经 验,他认为其原因就在于“由军政时期一蹴而至宪政时期,绝不予革命政府以训练人民之时间,又绝不予人民以养成自治能力之时间,于是第一流弊,在旧污未能荡 涤,新治无由进行。第二流弊,在粉饰旧污,以为新治。第三流弊,在发扬旧污,压抑新治。更端言之,第一为民治不能实现,第二为假民治之名,行专制之实。第 三,则并民治之名而去之也。”军政时期即“以党建国”的暴力革命时期,训政时期即“以党治国”时期,宪政时期即“还政于民”时期。
1924年孙中山发表了《国民政府建国大纲》,集中阐述了他三阶段的政治主张:“在军政时期,一切制度 悉隶于军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扫除国内之障碍;一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一”;“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则为训政开始之时,而军政停 止之日”;“在训政时期,政府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其程度以全县人口调查清楚,全县土地测量完竣,全县警卫办理妥善,四 境纵横之道路修筑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权使用之训练,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誓行革命之主义者得选举县官,以执行一县之政事;得选举议员,以议立一县之法 律,始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一完全自治之县,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