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民国于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
2、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
3、同时,由国民党训练国民逐渐推行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
4、国民政府总揽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但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要受国民党中执委政治会议指导监督。
这些规定成为训政时期国民党当局党政关系的最高原则。国民党元老胡汉民认为国民党就是“训政保姆”: “国民在政治的知识与经验的幼稚上,实等于初生之婴儿;中国国民党者,即产生此婴儿之母;既产之矣,则保养之,教育之,方尽革命之责;而训政之目的,即以 保养、教养此主人之成年而还之政,为其全部之根本精神。”针对指责国民党是“一党专政”的言论,胡汉民进行了反驳:“于建国治国之过程中,本党始终以政权 之保姆自任。其精神与目的,完全归宿于三民主义之具体的实现。不明斯义者,往往以本党之训政主义,比附于一党专政之阶级专政论,此大谬也!”
但反对者并没有停止批评,胡适于1929年5月发表了《人权与约法》一文,要求“快快制定约法以确定法治基础”;“快快制定约法以保障人权”,强调训政不能没有法治。1931年2月,国民党高层内部为是否制定训政期间的约法发生了激烈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