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法》肯定了人民的“权利”、“自由”,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义务”规定:“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 一律平等”,“人民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民之住所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搜索或封锢”,人民有信仰宗教、迁徙、通信通电秘密、结社集会、发表言 论或刊行著作、请愿等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
这是国民政府发布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明确了以党代政原则,国民党最高权力机构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 政府由党直接组织,中央所有政府机构领导官员皆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法律的制定、修正和解释权,一切立法原则的决定权,均由党的机构执掌,党的决 议具有法律效力;国家行政决策权亦属党的机构,中央政府本身无权决定重大问题,一切听命于党的机构,政府为一党专政的工具。但同时,约法也明确保障了人民 的宗教、结社、言论、请愿、秘密通信的权利和自由,比起此前的《训政纲领》是一大进步。
在以党治国的运行机制中,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的地位和作用起到了党与国之间的桥梁作用,它由 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与国民政府成员组成,“政治会议为全国训政之发动与指导机关,……对于党为其隶属机关,但非处理党务之机关;对于政府,为 其根本大计与政策方案的发源之机关,但非政府本身机关之一。换言之,政治会议实际上总握训政时期一切根本方针之抉择权,为党与政府间唯一之连锁。”